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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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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非上市公众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非上市公众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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