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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
先搬迁后补偿不合法。房屋征收遵守的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后,再在协议约定的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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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任何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根据征收条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生产损失、搬迁期、过渡方式、过渡期、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补偿义务。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补偿计划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已明确。
征收部门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不合法。“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补偿义务要求被征收人先行搬迁,甚至非法进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先搬迁后补偿不合法。房屋征收遵守的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后,再在协议约定的或补偿决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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