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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在2010年就联合发出过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
廉租房是政府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现在使用的廉租房,除了新建的,更多的是腾出的旧公房。除了以上两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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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廉租房公租房5年购买标准如下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租住保障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房。符合条件申请人经审核、公示、轮候等程序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批准销售
廉租房是不可以买卖的。政府创建廉租房就是为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给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供居住的廉价租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如果申请廉租房的使用者将申请到的廉租房进行买卖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法律行为,还要承担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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