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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险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投保交强险却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从广义上就对他人构成了侵权。反对观点则认为:机动车所...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险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投保交强险却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从广义上就对他人构成了侵权。反对观点则认为:机动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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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无牌无证不允许上路,但对这起事故并没有起到较大的作用。所以认定次要责任也是可以理解的。
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职工违法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当然属于违反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按《试行办法》不能忍认定为工伤。 但是现如今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上述法律规定将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排除在了不认定工伤范围之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文件:“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从该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即使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种过失性违章行为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原则处理,无论事故大小,包括四个等级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或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伤亡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险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投保交强险却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从广义上就对他人构成了侵权。反对观点则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无投保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不论责任而直接要求投保义务人首先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会造成在事实上的责任倒挂,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审判实务中,绝大多数法院按赞同说观点进行责任认定与责任分担,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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