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如何分割离婚时的公房

2021-01-15
问: 1994年,我和丈夫周某以标准价2.2万元购得周所在单位分配的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由于性格不和,我和周某经常吵闹,于是决定协议离婚,但在住房的分割上发生争议:我因离婚后无处安身,且带着八岁的儿子,提出要继续在该房居住,同时同意给周某购房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周某则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理应归他所有,如果分给我和孩子居住,补偿费应按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来计算。请问:离婚时,房改房该如何分割?   答: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周某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就归他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这也不失为离婚时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条有效途径。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你与周某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规定并就住房分割的问题做进一步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亦会按前述规定作出一个公正处理的。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