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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借条原件?

2025-01-10
在诉讼过程中,若提供的借据已被法院检验并确认为具有可靠效力的证据,则人民法院有责任将借据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若借据尚未经过法院验证或被视为无效证据,则无需将其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 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提交盖有公章的借据复印件作为诉讼依据。待开庭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以确认真伪,并向法院申请将复印件纳入档案资料。同时,法院也将退还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信息,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前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根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除外。 根据第七十条,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若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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