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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一、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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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一、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二、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2、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三、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1、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2、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收款人属于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收款人属于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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