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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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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3.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4.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5.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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