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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署名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其有效性需要满足三项特定要求方可得到认可。第一项要求是,录音资料本身未经过任何人为剪裁...
可以作为证据。1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2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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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意见情况。拓展:证人通过录音作证的,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证人具有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经法院准许不出庭的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你所述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有关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应该出庭作证。对于应该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如果对方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则该证人的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如果对方同意质证的,则需要根据具体内容由法院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诉讼参与者可以使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音视频材料或相匹配的复制品,这些录音证据在审理各种债务纠纷的案件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但只有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录音内容才能真正构成具有合法性的有效证据:首先,录音可以来自公共场所,例如债务人的讨论和协商过程,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关于债务问题的交流和讨论的录音,这增加了录音的合法性;其次,录音内容必须保持完整且清晰无瑕疵,且未经任何形式的加工处理;最后,录音内容必须真实,即来自债务人与第三方或债务人手机的录音内容。如果通过秘密拍摄债务人的行为举止,在其居住地安装摄像头或安装窃听软件等手段获取债务人的录音,或者对录音内容进行后期加工处理,那么这些录音将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无效的取证方式。
一.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二.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的条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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