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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录音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也就是说你只有录音一个证据是不行的,因为录音的技术问题并不复杂,有很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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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录音证据的效力,能够予以确认。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无疑点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此,录音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是受法律所承认的。2001年12月21日,最高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作出了特别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第70条第3款)该规定对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被拍摄、被录制者的同意为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条件,即使未取得对方同意而偷拍偷录,也不必然丧失证据资格。如果私录对方当事人视听资料,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证据。匹诺曹通话录音软件,实现了双向通话录音功能,录音文件实时上传云端,保证了可以随时记录通话内容及通话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
录音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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