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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假正常为98天,但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还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10...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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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江西产假规定158天产假。还有难产假,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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