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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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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担保人先起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分有两种:1、连带责任的保证2、一般保证;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法律起源: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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