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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
连带共同保证人中既可以有一般保证人也可以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没有限制说要全部保证人都必须是同样的保证方式,这也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其中若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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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做了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同时对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也作了规定:(1)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可见,一般保证人的行使先诉抗辩权也是有限制的。
比如说甲欠乙10万元,丙作为一般保证人。由于某些原因,丙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并受理。那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论乙对甲的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乙都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不得主张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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