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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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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不行使抗辩权了。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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