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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目前主要达到以下两个标准的车辆,都可以申请报废,按照报废的标准理赔:第一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
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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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2次,15年以上,自第16年起4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客车10年,中型教练客车12年,大型教练客车15年;(4)公交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10年,大型、中型客车15年;(6)专用校车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20年;
目前的这个车辆报废标准,具体来说是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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