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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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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一般而言,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无需承担公司债务。但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资产成为公司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收回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减少公司资产,削弱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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