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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1、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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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根据《》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判决:一是总行对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山西省高级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0265号民事判决;总部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1207号民事判决。实体上,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共同清偿责任。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当分支机构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考虑执行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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