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一般而言,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无需承担公司债务。但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资产成为公司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收回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减少公司资产,削弱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依法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判决:一是总行对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山西省高级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0265号民事判决;总部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1207号民事判决。实体上,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共同清偿责任。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当分支机构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考虑执行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