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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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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判决:一是总行对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山西省高级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0265号民事判决;总部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1207号民事判决。实体上,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共同清偿责任。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当分支机构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考虑执行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人是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出资未到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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