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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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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或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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