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二、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7-7-7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二、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三、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部:将修订加快房产税暂行条例新华网08月31日11:23为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提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意见》指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03月30日12:17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前段时间,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用地、房屋交易及限购等提出了实施意见,随后,“国八条”海口版细则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海口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实施的这个坚持“禁三”、“限二”的“限购”政策有可能在城市陆续出台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12月15日08:52日前,笔者从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到,截至11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亚、南京、杭州、温州、厦门等十五个城市陆续出台了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从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再到近两个月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决心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持续加二套房贷实施细则期待靴子落地银行抢跑中国证券报12月30日08:56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条政策引起持“救市论”者的一片叫好声,被认为是“明确松绑二套房贷”,是“对于二套房贷最后的政府态度”。据记者多方了解,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贷实行优惠政策,只是各地的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业界非常期待央行和银监会出台针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征收;二、县城按县城行政区域(含郊区)征收;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建设,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四、工矿区是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工商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归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归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未解决产权出典纠纷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所列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去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的房产原值。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地产原值不真实、无原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期同类房地产核定。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房产税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组织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为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山区等地区新建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以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暂缓征收房产税。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现有房产的座位、结构、建筑数量或者间数、面积、原值或者租金。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应当变更地址、新建或者购买的房产、产权转让、房屋建设、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者营业,并在变更、建成、购买、转让、建设、改建、竣工和出租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房产税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将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房产税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房地产税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会依法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会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目前正研究将现行的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具体做法,一是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二是现行的15个税收条例,如果需要作修改,应当直接上升为法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1,344人已浏览
418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