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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
房产税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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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房产税实施细则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帐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但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计证房产税。3、已投入使用但未入帐且无值可查的房产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人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01号)文执行。4、私房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征﹝1999﹞27号)文规定的综合税额核定征收。5、房产原值的确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线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铝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帐务处理如何,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税、可自由移动的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投资、以及娱乐业的保龄球设备、桑拿设备、卡拉OK设备等投资可暂不计入原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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