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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在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被撤销股东对不履...
公司将股东除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经过了法定程序,那么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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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在出现具体原因时,按照具体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不履行义务股东除名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资格立即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缴或返还,其在合理期内未缴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该股东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况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来说,(1)除名制度应用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即公司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2)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股东之前,必须确定合理的期限催促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逃出所有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必须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实践中的股东资格除名,通常是在被除名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不得已而做出的,股东除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除名行为也不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判决)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从而以材料不符为由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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