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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
当股东除名制度出现特定原因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被撤销股东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的意见,公司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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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 公司要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股东未出资即可除名,股东可以认缴出资,分期支付。《公司法》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将股东除名的条款。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想要某名股东退出公司股东会,只有两个途径: 一是股权转让,通过收购该股东的出资份额使其在公司的持股份额降至零,从而实际上达到使其退出公司股东会的目的。 二是公司解散,通过解散现有的公司,清算财产分配余额后,其他股东再重新注册成立一个公司。 上述途径,第一个途径相对方便快捷,但会涉及股权转让的评估、受让和对价确定等问题,如果对方不配合,仍然是个难题;第二个途径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而且费时费力,也难保期间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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