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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公司要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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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立即丧失。从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总结如下:第一除名制度只适用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情况,即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议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逃出所有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必须作出决议。
当股东除名制度出现特定原因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被撤销股东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资格立即丧失。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督促股东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上述表决权股东通过决议。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 公司要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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