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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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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 公司要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诉讼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的结果属于股东自己。公司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1、撤销决议之诉;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4、损害赔偿之诉;5、解散公司之诉。间接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的后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具体是: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法订立的代持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隐名股东需要转变为显名股东的,应当依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隐名股东的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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