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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1.隐名股东其实就是实际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用实际出资人,但是法官一般喜欢用隐名股东来形容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一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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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是投资者以他人名义持有并享有自己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明显股东的身份。事实上,他们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了投资责任。隐名股东的身份或名称不记录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持股行为。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确认其权利和义务。虽然隐名股东没有被法律禁止,但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受到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隐名投资者应与其合伙人签订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即使不承认作为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也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益。此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行为,积极参与股东会议,定期参加股东会议,了解公司的发展趋势,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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