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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股东未出资即可除名,股东可以认缴出资,分期支付。《公司法》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将股东除名的条款。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想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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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股东除名制度出现特定原因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公司不需要征求被撤销股东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资格立即丧失。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督促股东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上述表决权股东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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