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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 公司要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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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缴或返还,其在合理期内未缴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该股东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况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来说,(1)除名制度应用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即公司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2)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股东之前,必须确定合理的期限催促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逃出所有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必须作出决议。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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