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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房屋拆迁费:按厂房标准给予补偿,标准不同,不能按照农业房屋标准,参照厂房或靠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适当的补偿。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以及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早期拆迁费用、机械设备调试维修费用、材料拆迁、包装运输、员工补偿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的激励费用,包括快速拆迁费、拆迁激励费等。
企业搬迁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搬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搬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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