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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承揽合同,可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没签书面合同,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口头的。如属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在当地劳动仲裁...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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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立法的目的去理解,国家是为了对工程质量的严加管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严厉打击。正是由于建筑工程所牵涉到民生问题,如果质量不合格会造成类似“楼脆脆”事件,后果不堪设想,故而国家会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无法索要工程款。但是手段虽然严厉,并不是一点回旋的余地也没有,只要工程质量虽有瑕疵但并不严重可以修复,国家还是支持其发展。
1、无分包合同也不会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依然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机关申请仲裁。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是无法验收合格的。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很容易就会产生的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是劳务分包方的原因所致,真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是该修复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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