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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的缺陷担保义务: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时,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方不享有标的物的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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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负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这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规定,希望你能理解。
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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