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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明文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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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一直是企业也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很大的扩展。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劳动者,记忆起来比较混乱也比较庞杂。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反向思维的方式来记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即记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此之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整理,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主动辞职以及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错性解除的; 3、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降低现有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的。以上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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