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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将新生儿户籍登记的情况定期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了解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时,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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