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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收养登记在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的;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3.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身...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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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阅读以下文本: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民法典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1、身份证
收养时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除非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而且,收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证并非登记的法定要件,公证后不必然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二、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发现虚假材料,要当场没收,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进行处理。 四、收养人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需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 五、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六、登记机关应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将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上墙公布。 七、对遗失收养登记证的当事人,可按规定为其出具曾办理过收养登记的证明,不再补办收养登记证。 八、登记机关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时对收养登记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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