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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二、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为当事人...
1.原收养登记在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的;2.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3.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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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时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除非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而且,收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证并非登记的法定要件,公证后不必然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
收养时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除非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而且,收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证并非登记的法定要件,公证后不必然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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