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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登记信息。如果情况属实,婚姻登记处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做出的书面情况说明,对当事人的登记记录和档案进行相关情况的备注即可。放心这不是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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