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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涉及建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涉及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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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面有居室门窗、阳台的,按照建筑物纵墙面计算建筑间距;(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城市规划道路沿线规划控制的绿化带内除确需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停车位及建(构)筑物,并应当满足城市排水防涝的要求。城市规划道路、城市绿道及城市公园沿线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者绿篱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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