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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交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可能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两项:九、财产转让所得;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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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这取决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规定,股票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11条第1款:申报的所有权转让收入明显低,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所有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之一:继承或将所有权转让给有法律效力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抚养者和抚养者。因此,将所有权免费赠送给有法律效力身份证明的孩子,是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就需要交税。
具体看情况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或者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7号)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但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也就是说,如果你以后转让的话,要按转让价减去受赠时的税金、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不能扣除),全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1-3%的核定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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