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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处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伤情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伤情稳定后,向当地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拒不支付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你要注意:这里说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我在网上搜2010年宜昌职工平均工资为22670元(你向当地劳动部门再核实一下,2011年的要在今年4、5月份左右公布),月平均为1889.17元,它的60%是1133.50元,你的工资低于1133.50元,按1133.50元计算。 计算:1133.50X13=14735.53元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湖北省的标准,分别为14个月和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与平均工资。计算:1133.50X(1420)=38539元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计算,以此类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计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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