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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者可以拒绝。例外情况不可以拒绝,如《劳动法》四十二条的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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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不能强迫,也不能延长太多时间。 2、《劳动法》第42条依法就延长工作时间的特例作出了规定:抢险救灾等。 3、《劳动法》第44条规定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该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需员工自愿,用人单位强迫加班和以不愿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首先加班的安排是公司有一定权力的, 其次在员工之间安排不公平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但加班已经是正常工作以外的情况安排, 是没有必须性的, 所以这个情况没有一定的说法, 是没有地方管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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