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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征用的房屋,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不适用于承租人的补偿。事实...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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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决定等行政文书的送达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被征收入凭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电话迁移、停水、停电、停热、停气以及转学等手续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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