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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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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等。具体内容在正文中展开说明。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五、有关税费。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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