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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只要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有效。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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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属实,一定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建设工程“以房抵债”法律风险: 1.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消灭,此时承包人仅享有一般受偿权,即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就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2.出现“一房二抵”现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房二抵”,甚至“一房多抵”的现象,导致所有的施工单位债权都无法予以实现。 3.房屋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建设工程当中相关主体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往往有诸多的债权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若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房屋还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则可能面临着被其他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 风险提示: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不代表无需予以支付,而仅是增加了一种支付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1、抵偿协议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签订抵偿协议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外,还需要满足抵偿的法定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满足以上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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