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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薪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月薪为企业正常生产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做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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