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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上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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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 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2)) 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 适用法律的原判决、裁定确实是错误的;(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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