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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投诉案件可以重新审理的情况: 1、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原判决。裁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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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 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撤销原判,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种:1。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包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4)审判组织的构成违法。(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等五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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