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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管物有缺陷时,寄存人的义务是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因...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2、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3、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4、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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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防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一般须具备如下条件:(1)权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2)对方当事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3)双方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担保责任的约定。权利瑕疵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得请求责任人除去瑕疵,减少对价,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品质。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是,如果买受人提供的样品有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因此,就是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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