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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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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胁迫的人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仍然需要承担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责任。2、依据刑法28条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犯罪的,属于“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从轻或免于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因胁迫或诱骗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从轻或不予处罚。3、至于涉及到具体案件,最终是会以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来对待因受到胁迫而实施了违法或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所调查的事实,以及该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所认定的案情,结合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实施拆迁的行为,涉及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罪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从而触犯刑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以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检察院控告,从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房屋征收业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取消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员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业资格,并组织重新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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