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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审批条件及提供材料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审批条件及提供材料1。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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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名字一生只能更改一次。16岁以后,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批准。16岁以下的,父母必须代为申请。更名的一般步骤如下:1。到户籍所在地领取申请表,填写更名理由;2、向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无犯罪证明》;3、向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4、检查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文件。
对于三周岁的小孩需要变更姓名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姓名变更。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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